在 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 今日,经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的 推动,电子合同已是 常见,但对于传统企业 而言,电子合同因使用形式复杂、保存困难等问题,使用程度仍远低于纸质版合同。
此次受疫情影响,各地不得不推迟复工、减少线下活动,一时远程签订电子合同的 需求迅速攀升。
在 以往很少使用电子合同的 劳动人 事领域,主管部门也出具了 对电子合同的 支持意见(见下附文件),预计未来 电子合同在 合同订立形式中的 占比会大幅提高。
在 此背景下,我 们根据过往使用经验,为电子合同的 订立做此操作指引,希望帮助各位降低初探电子合同运用时的 试错成本,在 特殊时期为共同克服疫情期间的 复工困难做点贡献。
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的 一种,天然具有 无痕篡改可能性高、容易灭失、原始性难以保障等弊病。根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 国电子签名法》(《电子签名法》),真实有 效的 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
1、能够有 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;
2、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,内容保持完整、未被更改;
3、数据电文的 格式与其生成、发送或者接收时的 格式相同,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 能够准确表现原来 生成、发送或者接收的 内容;
4、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 发件人 、收件人 以及发送、接收的 时间;
5、具有(在 可靠的 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、储存和 显示过程中发生的 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 完整性)。
6、约定事项不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 身关系,以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 服务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 不适用电子文书的 其他情形。
可见,只有单就签名可靠一点,《电子签名法》还规定电子签名需要具有 符合形式合法、保存合法、签名可靠且约定事项不在 禁止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事项之列的 电子合同才能被认定为真实有 效。 专有 性、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。
以上法律规定实际对电子合同的 运用划定了 很高的 技术标准。目前电子数据的 无痕修改技术已高度发达,如就电子合同产生纠纷,主张合同签订的 一方需就原始合同未有 任何添附、删减、破坏等情形举证,必须依靠高超的 防伪技术手段。那么一般企业 如何在 操作便捷的 前提下尽可能满足法律要求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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